申請勞動關係仲裁時效是多久

申請勞動關係仲裁時效是多久

一、申請勞動關係仲裁時效是多久?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意義何在?

對勞動爭議案件規定仲裁時效,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時效制度的作用就在於使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一致,從而結束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的不穩定狀態,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來,從而維護了勞動關係的穩定。

2、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因仲裁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即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請求權,因此仲裁時效就起到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於勞動爭議的儘快解決,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

3、有利於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儘快地介入勞動爭議,這樣因爭議發生的時間較短,易於調查取證,便於正確處理,防止因年代久遠、證據不全或難以辨認而導致錯誤裁決。

絕大多數的勞動爭議最好是在一年之內就提起勞動仲裁,就算是在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好直接因工資的問題提起勞動仲裁,那在勞動關係結束以後如果超出一年的時間自己都沒有提起仲裁維權的話,相關的合法權利就是自己錯過了司法救濟的時間,因爲超出仲裁時效的將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