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完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一、試用期完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試用期完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簽訂的是期限爲兩年的勞動合同,所以兩個月的試用期沒有問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部門主管以你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讓你辦離職並不違法。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檔案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一般是由用人單位進行處理,但辭退員工也是要有法律條件的,對於試用期完的話,在沒有違法的情況下一般都不能進行辭退勞動者,因此,勞動者是可以依法的利用法律的條款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從而要求合法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