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要蓋公章嗎?

離職手續要蓋公章嗎?

大家在離職的時候,是否都會有所顧慮,擔心自己在萬一哪個環節出錯了就無法順利入職新公司呢?關於離職證明在法律規定上是否有相關條文規定上家公司有義務開具離職證明呢?離職手續要蓋公章嗎?離職手續辦理都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規定。

一、離職手續要蓋公章嗎

離職證明,必須蓋公司章,就是在工商局申請的那個公司章,上面有營業執照編號的。當然,公司管理完善的,那麼可以蓋公司合同章,但這個公司合同章也必須在工商局備案的,不然,沒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離職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正式頒佈的離職制度必須以法律條文爲依託,在其範圍下結合企業自身特性,進行豐富完善。

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這些啦,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有義務幫助離職人員開具離職證明,並且離職證明需要蓋章纔有法律效力。瞭解離職手續的相關法律內容可以讓自己在日後辦理離職手續能有條不紊,把所需的證明都能辦理清楚,避免離職相關注意事項,讓離職手續辦得更加輕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