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哪些權益

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哪些權益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係中,勞動者居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在實際用工關係中,很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或者出現侵犯勞動者權益後,勞動者不能及時透過有效途徑得以解決。因此,確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別是在危險行業中,保護勞動者安全生產方面的權益尤爲重要。不僅有益於勞動者更好地爲企業做貢獻,也是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對勞動者的這一權利,《勞動法》、《工會法》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工會法》的規定是: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違章指揮是勞動現場的管理人員要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強令冒險作業是指勞動現場的指揮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的規定,強行命令勞動者從事不安全和容易引發危險的勞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屬於置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於不顧的違法行爲,勞動者理應拒絕。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拒絕強令冒險作業和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又進了一步,明確規定不得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的行爲視爲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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