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中止

行政程序的中止
上海市浦東新區公租房
一、申請地點、接待時間

1、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受理中心   浦東新區浦三路930弄1號

2、週一、週三至週六9:00-16:00(國定節假日除外)

二、在線網站申請、申請接待電話

諮詢受理:021-68389100

業務受理:021-68389100

三、供應對象

浦東新區公共租賃房供應對象爲本區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浦東新區開發園區或區域除外),及其他常住戶籍人口。

四、申請方式

1、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可以到受理中心提出申請,集中辦理登記、初審等工作。

2、初審合格後,由浦東新區住宅發展和保障中心覈查住房狀況並出具覈查結果報告。透過審覈後,由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出具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確認書。

3、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憑準入資格確認書及相關材料到受理中心辦理輪候、選房、簽約、登記入住等相關手續。

4、單身申請人限申請一居室;申請家庭可申請一居室或二居室。

5、浦東新區公租房公司根據房源情況,對在審覈透過的申請人進行排序,建立輪候名冊。

五、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與在浦東新區註冊的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達到二年以上,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在浦東新區註冊的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但未滿二年,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在浦東新區註冊的單位簽訂二年以上(含二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申請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六、提交材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公共租賃房准入資格申請表(含單位初審意見:負責人簽字、單位蓋公章),如是網上下載的A4版本,需加蓋騎縫章;

2、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複印在一張紙上)及原件;

3、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本市戶口本複印件(複印至空白頁)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證》複印件(正反面複印在一張紙上)和所屬派出所、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證滿兩年相關辦理證明並蓋有紅章;

4、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態證明覆印件及原件;

5、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本市產權住房的《房地產權證》複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複印件。其中本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供戶籍地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出示原件);

6、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社會保險正常繳納近一年證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務中心機器打印爲準);

7、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出示原件);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未成年出生證明覆印件(出示原件);

9、其他相關材料;

個人申請需提供或單位集體申請需提交

以下申請材料:

1、本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2、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本單位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換新證本單位提供三證合一複印件;

以上材料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七、住房面積的計算

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均爲本市常住戶籍人員的,參照《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覈查辦法》的相關規定覈定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二)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任一成員爲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根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況覈定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覈定方式爲: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的,按照《房地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以及該處房屋常住人口分攤計算建築面積;承租公有住房並持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的,按該處住房內常住人口數分攤計算面積;在此基礎上,覈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三)最終住房面積覈查結果以市住房保障部門的系統審覈結果爲準。

八、房源供應情況

房源詳情請登陸浦東新區公租房公司網址查詢。

九、申請人隱瞞虛報的處理

申請人(申請家庭)弄虛作假,隱瞞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狀況或僞造相關證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除取消申請人已取得的申請資格外,區公租房運營機構應當向區住保中心通告,由區住保中心按照以下規定對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予以處理:在適當範圍公開通報其隱瞞虛報行爲;記錄其不良信用資訊,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取消其五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申請單位隱瞞虛報的處理

申請單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除取消該申請單位已取得的申請資格外,區公租房運營機構應當向區住保中心通告,由區主保中心按照以下規定對申請單位予以處理:在適當範圍公開通報其隱瞞虛報行爲;記錄其不良信用資訊,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取消其再次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出具虛假證明的主體的處理

個人或單位爲他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規定記錄個人或者單位的不良信用資訊,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或者企業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向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的勞動工資,財務管理等情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上述《須知》以《浦府<2021>9號文》爲依據,未盡事宜,按市、區公租房相關檔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