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中止可以嗎?

一、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中止可以嗎?

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中止可以嗎?

如果是同樣一個具體行政行爲,法院的司法程序必須是刑事程序,就可以中止,否則不能中止。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現:

1、程序是司法權執行的制度空間,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程序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繫,是決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3、程序制度設計是絕大部分司法改革舉措得以推行的歸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質可分民事和刑事兩種程序,民事爭議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偵查、起訴、判決的程序。

二、行政案件中終止調查和不予處罰適用範圍的區別

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爲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三、犯罪中止構成要件

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後,自動恢復或自願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爲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爲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爲行爲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爲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爲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於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後犯罪既遂之前,行爲人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採取積極行爲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促使行爲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防止犯罪結果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

1、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於對被害人的同情、憐憫,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將來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動機怎樣,不影響自動中止的成立。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徹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爲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否則,如果是行爲人感到時機不利,暫時停止進行犯罪而等到適當時機再實施,那就不是徹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進行的暫時中斷。所謂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是就行爲人已開始實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爲行爲人從此以後不再實施任何犯罪。

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中止的條件是司法程序是刑事程序,程序是司法權執行的制度空間,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繫,是決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