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僅從構成要件來看,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存在相似之處,都以勞務獲得勞動報酬,都接受用人方的管理;但勞動關係區別於僱傭關係之處在於,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表現出更強的人身依附性,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相比之下,僱傭關係中僱員對僱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強,管理也不如勞動關係嚴格,也無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
從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進行選任、管理、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進行考量,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應成立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認爲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則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