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需要納稅嗎?

職員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金不一定需要納稅,具體的納稅規定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第五條第一款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由於單位下發的補償金,是直接與職員的工齡相關的,故此在單位就職的時間越長,那麼在被無故辭退時,獲得的補償金的數額也就越多。補償金的下發標準是公佈的,任何職員被辭退之後,都可以預先計算一下可以獲得的補償數額,若是最後單位下發的數額與這個不一樣,職員可以起訴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