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補償2022是怎樣的?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補償2022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如果職工被用人單位聘用了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一些公司爲了自己的利益,不想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是勞動雙方當事人卻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如果想要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要賠償,那麼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補償是怎樣的呢?請看下文。

一、事實勞動關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是怎樣的

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則根據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是不必支付經常補償金的。

但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話,則以前的各地的規定和做法都是不同的,與目前的規定有區別了,我們根據目前勞動部的規定來看: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或對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的,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

不過你要注意一個勞動爭議仲請仲裁期間的問題,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申訴時效,如果單位什麼時候通知你解除關係了,你一定要在解除後的六十天內申請仲裁,如果超過時效的,仲裁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這樣你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實體權利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與勞動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費,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補償金額要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沒有書面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嚴重的違反了用人單位用人的法定義務,所以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必須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