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勞動關係與爭議處理是怎樣的

一、勞動關係與爭議處理原則

2022勞動關係與爭議處理是怎樣的

1、調解原則

調解的原則中說勞動爭議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應當在發生爭議後先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並認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調解無效時,才由仲裁機構和法院來解決。調解委員會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使爭議調解解決。調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單位的調解組織及制度,充分發揮調解委員會的作用、調解工作不僅調解委員會要做,在爭議的仲裁、訴訟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在仲裁程序上表現爲,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後可以先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儘快進行裁決,而在裁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調解。仲裁程序上的調解與裁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在訴訟程序上表現爲,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審判階段可以先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儘快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與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的原則並不意味着強制調解,而是要求在自願的前提下,儘量調解解決勞動爭議。調解與自願原則是密不可分的,當事人是否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建議,是否達成調解協議完全出於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自願達成的協議也無效。在調解中要注意防止久調不決的現象,即能夠調解的就調解,不能夠調解的就儘快進入裁決或者判決。

2、及時處理原則

及時處理原則要求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當事人應及時申請調解或仲裁,超過法定時間將不予受理。當事人應及時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否則調解無法進行,仲裁則可能被視爲撤訴或被缺席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起訴的要及時,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也要及時,否則失去起訴權、上訴權,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調解委員會調解爭議要及時,不能超過30天;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要及時,不應超過7日,仲裁要及時,不能超過60天;人民法院審判要及時,審判不應超過6個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時處理的原則有助於及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穩定勞動關係,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生活、生產秩序正常化,使社會秩序穩定。

二、勞動關係與爭議處理程序

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透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爲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勞動關係與爭議處理的處理原則以及處理程序如上所述。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當發生勞動關係爭議的時候都要嚴格的按照上面的程序和原則進行,這樣纔可以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使社會關係更加穩定和諧,生產秩序正常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