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急工代通知金怎麼賠償?

辭急工代通知金怎麼賠償?

一、辭急工代通知金怎麼賠償?

辭急工代通知金是指代通知金,公司辭退員工,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即通常說的N 1。如違法辭退的,則兩倍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通常說的2N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二、如何判定

1、需要看是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2、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

3、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企業損失,如果工資額不能相抵,應該向勞動部門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追加賠償。

4、但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且到期後離職的,無論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都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說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說,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用人單位如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金,其中就涉及到辭急工代通知金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這在法律上是允許且合法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解決勞動工作的的賠償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