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在實際生活中,某些用人單位爲了規避法律風險,僅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這種行爲對嗎?下面,本站律師馬上爲你做相關法律分析,希望對你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

一、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之前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試用期,該期限應當認定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那麼員工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我們建議,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僱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爲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麼時間。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還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纔可以透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嗎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同時,雖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纔可以透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