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違反嗎?

簽訂試用期合同違反嗎?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違反嗎?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開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只是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爲正式勞動合同。許多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對《勞動法》不太瞭解,應該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