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勞動者如何約定試用期

單位與勞動者如何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約定一般是對於新入職的員工,雖然法律上面允許單位這樣與勞動者進行約定,但其實也是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那究竟應該如何約定試用期呢?而要是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並不符合崗位要求,這個時候又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爲期限三種類型。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在同一單位工作,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某項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期限的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單位能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約定試用期,這都是可以協商確定的,並沒有強制要求新入職的勞動者就必須要約定試用期。當然要是約定試用期,那就要搞清楚應該如何約定試用期,畢竟在試用期內很容易出現單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事情,爲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建議勞動者事先一定要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