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

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

熱門城市:涪陵區律師   清遠律師   渭南律師   吉林市律師   孝感律師   牡丹江律師   株洲律師   德陽律師   汕頭律師

不管是哪個勞動者都主動辭職的權利,但是在辭職的時候也是要講究方式方法的。對此,我國法律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到底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呢?而要是勞動者擅自離職單位怎麼處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勞動者辭職的方式有幾種

關於員工辭職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種:

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徵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覆是否續簽。

2、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勞動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纔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3、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

?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單位怎麼處理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其未向用人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而隨意離開所在單位及其所擔任的工作職務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爲。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定製定好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爲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這種違法的行爲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爲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還可依據該法第91條的規定,要求招用該擅自離職、尚未與本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勞動者辭職的方式,上文中主要爲大家介紹了三種,這些都是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雖然有主動辭職權,但也是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單位的,不然由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就由勞動者承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