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休完就辭職合法嗎?

一、產假休完就辭職合法嗎

產假休完就辭職合法嗎?

休完產假就辭職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對於企業來說是非常不划算的。

根據我國《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有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聘用合同。

二、休完產假還能再休年休假嗎?

從政策層面講,《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單方面說因爲產假時間長,年休假就不再享受了。事實上,勞動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根據上述規定,請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職工,具備相應條件後,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但產假顯然不在其列。

事實上,這兩個假期是完全不同的。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享有的休假權利;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根據其累計工齡享受的一定時間的帶薪年休假。由此可見,產假是針對生育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而年休假是針對所有符合條件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一種普通的權利。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規定權利而喪失普通權利。這也就是說,女職工休了產假後,仍然有權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但是,對於年休假時間點的選擇權歸屬問題,應當根據情況確定。如果是當年假期當年安排,用人單位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確定時間點的決定權;如果是跨年度安排,就應當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其參保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生育津貼。其公司停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由女職工的公司按照女職工正常出勤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