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者公司辭退員工走仲裁嗎

一,單位或者公司辭退員工走仲裁嗎?

單位或者公司辭退員工走仲裁嗎

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應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公司辭退你分兩種情況,一是在試用期內,如果證明你不符合條件或有重大失誤等,可以直接通知你辭退;二是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即可辭退,若不提前則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因爲你沒有說是否在試用期內,勞動約定時間多長等等,所以不好判斷,但公司有義務與你簽訂合同,所以一般來說,會傾向於對公司不利的解釋。

4、勞動糾紛必須先裁後訟,先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你應提供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5、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爲,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爲違辭退和正常辭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6、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員工不符合單位要求,用人單位辭退應當提前3天通知勞動者人,辭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按照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