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嗎?

一、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嗎?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嗎?

可以的,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公務員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

第十二條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其他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領取辭退費的,機關在其檔案轉出後十五日內,將辭退費一次性向接收檔案的人才服務機構撥付。

二、哪些情形下的公務員可以辭退?哪些情形下不能辭退?

《公務員法》:

1、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覈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2、 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公務員如果在履職期間出現違法情形,嚴重的,單位可以對其直接進行辭退,如果是情形顯著輕微的,單位可以對其予以記過、記大過等處分。在一般的企事業單位中,職工如果被判處相應的刑事處罰的,單位是可以對其今次那個辭退或者是不予錄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