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規定,檢察院對勞動者不起訴的,用人單位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有其他可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