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仲裁駁回怎麼辦?

勞動關係仲裁駁回怎麼辦?

勞動關係的確認有特殊的程序安排,需要首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如果勞動者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纔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審判,如果直接起訴到法院,法院不會受理確認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了勞動關係仲裁駁回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關係仲裁駁回的處理

勞動關係仲裁被駁回的,如果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判決重新裁定或者撤銷錯誤的勞動仲裁。

二、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以上是相關法律法規對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在實踐中,還有很多證據可以用來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如業務員經手的有業務員簽字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合同,有勞動者爲用人單位辦理的一些事物,如爲單位辦理集團電話業務時,具有勞動者的簽字又有單位的公章的協議書,勞動者的名片等等。

作爲勞動者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各項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仲裁駁回的勞動者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仲裁或者判決撤銷仲裁裁決。但是提起訴訟也是有風險的,勞動者也應當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