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雙重勞動關係是否違法?

國企雙重勞動關係是否違法?

現如今的國企待遇已經不如以前改革開放時在國企工作,所以很多已經在國企上班的人爲了提高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水平,都會爲另外的企業工作賺點外快,這種在法律上被稱爲雙重勞動關係其實被大多數普通企業所拒絕。那麼,國企雙重勞動關係是否違法呢?

一、國企雙重勞動關係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本條規定了允許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存在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係。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中從事工作,有關工作時間、保險福利的計算和計發、終止解除的補償、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處理等方面相互交織。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多重勞動關係,同時存在的勞動關係不可能是完全等同的,先簽訂的勞動關係比後簽訂的勞動關係的效力要高一些,後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侵犯先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緣由於公平原則,後簽訂的勞動關係不能因爲自身新的合同而影響先前就存在的勞動關係。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成爲後成立勞動關係訂立時必須考慮的事實,這時後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有義務對先前的勞動合同適當的尊重。

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必須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也就是說,法律部不強制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選擇簽訂口頭協議,而對於“可以”二字,表明法律對於簽訂口頭協議也沒有強制規定。所以,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兼職,用人單位不予之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違法的。

對於全職人員從事兼職的情形,我國法律法規並不鼓勵,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允許職工在完成8小時工作任務外,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前提是不影響本職工作。如果因爲兼職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法規做出了賠償規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原勞動部《關於合同制工人因雙重勞動關係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未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

綜上所述,國企雙重勞動關係並不犯法,但是法律也不會支援在國企上班的人又另外去爲別的企業工作,雖然對於他們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賺錢方法,只要不影響在國企上班時的正常工作也不會有很大問題,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會因此而增加面臨許多風險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