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協議蓋什麼章?有哪些內容

解除勞動關係協議蓋什麼章?有哪些內容

當勞動關係解除後,需要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協議解除證明,並且要在勞動合同協議解除證明上簽字蓋章。那麼,解除勞動關係協議蓋什麼章呢?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簡單介紹以下勞動合同解除的協議上蓋什麼章才能使協議生效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解除勞動關係的種類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過錯性辭退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非過錯性辭退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解除勞動關係協議蓋什麼章?

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爲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係,意味着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爲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覆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僞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爲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繫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對於解除勞動關係的,一般認爲應當加蓋公司公章,該法律檔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公司的部門無權簽訂該協議,且不能代表企業行爲,如果加蓋部門章,可能會導致該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要蓋甲方公司章,或者公司合同章,不能是其他公司章或者部門章;勞務派遣合同,那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蓋的是勞務派遣公司的章。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解除,根據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相關規定,需要有責任的一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解除勞動關係協議蓋什麼章,一般認爲應當加蓋公司公章,還要看勞動合同簽訂對象是誰,簽訂勞動合同的,要蓋公司合同章,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則蓋的是勞務派遣公司的章,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