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蓋什麼章

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蓋什麼章

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當然相關的簽字蓋章不是人事資源部的同事有這種權利的,因爲他們在某種程度上並代表不了公司的意見。有部分小夥伴其實就是因爲解除勞動合同上面的簽字跟蓋章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合同喪失了原有的法律效力。接下來小編就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蓋什麼章?

一、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蓋什麼章?

對於解除勞動關係的,一般認爲應當加蓋公司公章,該法律檔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公司的部門無權簽訂該協議,且不能代表企業行爲,如果加蓋部門章,可能會導致該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要蓋甲方公司章,或者公司合同章,不能是其他公司章或者部門章;勞務派遣合同,那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蓋的是勞務派遣公司的章。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種類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過錯性辭退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非過錯性辭退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通常情況下必須要蓋公司的合同章的,肯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不會親自的處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的,而且公司的合同章都是由專門的部門來保管的,當遇到有員工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的話,還需要專門的到公司的有關部門蓋章的,不過只要是沒有發生勞動糾紛的,公司肯定也會配合員工妥善處理好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