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試用期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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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要是用人單位覺得職工不符合該崗位的要求,無法勝任工作的話,可以依法將其辭退。但很多時候單位辭退職工都會給付一點補償,那試用期辭退員工有補償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解答。

一、試用期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並沒有包括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賠償金的。

二、單位超標準約定試用期的後果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超過法定部分無效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繫勞動關係的,將被視爲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2、行政處罰和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對於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除應按照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後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如:小王與公司簽訂了二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爲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爲50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爲6000元。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8000元(60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次25000元(5000元×5個月)。

那麼這時候就不用支付補償。但如果單位本身辭退的行爲就構成了違法,顯然就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被辭退的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