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未在規定時間辦理手續會怎麼處理?

一、辭退員工未在規定時間辦理手續會怎麼處理?

辭退員工未在規定時間辦理手續會怎麼處理?

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把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一直不到用人單位辦理手續,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勞動者或者其家人,窮盡手段無引發直接送到的,可以登報送達。之後,把檔案轉入公共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社會保險關係封存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爲,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爲違規辭退和正常辭退。違規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檔案規定:企業對違規職工要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規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用職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規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如果要和員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時,首先要確定好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如果員工在具體時間之前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只要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通知書送至勞動者的住所或者交由他家人手上即可完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有步驟,雙方並不會再產生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