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公司辭退需要賠錢嘛?

一、試用期員工公司辭退需要賠錢嘛?

試用期員工公司辭退需要賠錢嘛?

1、試用期員工公司辭退不一定需要賠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且也無需賠錢。

2、此外,單位辭退以下類型的職員,也無需賠償: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二、勞動合同裏沒寫試用期合法嗎?

1、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2、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單位在與職員協商勞動合同的內容的時候,可以結合實際情形,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當然,若是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果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職員並吧符合本單位的錄用條件,可以在不支付補償金的情形下將其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