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儲存哪些勞動關係證明

勞動者應儲存哪些勞動關係證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但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就需要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進行證明。哪些材料可以用來證明存在勞動關係?針對這個問題,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詳細的分析介紹。

勞動者應儲存哪些勞動關係證明: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日常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當中,發現有很多勞動者都遭到了敗訴的打擊,嚴格的說來這和勞動者在日常生活中證據保全不利有關係。那麼勞動者在日常勞動關係中應如何保全證據呢?

簡單陳述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項:

步驟/方法

1、入職之初應詳細瞭解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包括該單位的股東及資產等詳細資訊;

2、仔細檢視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該合同一般應當包括:勞動期限、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勞動內容、工資、津貼、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等等;

3、如用人單位拒不爲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等費用,勞動者應及時向社會保險部門反映情況,如用人單位仍然拒不交納,可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4、如勞動者存在加班的行爲應自己記錄加班時間、批准人,如有條件應複製相應的加班審批表等資料;

5、勞動者如與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將工作證、工卡等資料儲存原件及複印件,在發生工傷事故或勞動爭議時不要隨便將相關證件交回給用人單位;

6、發生勞動爭議之後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及時提供詳細資料,具體申訴程序包括:工傷申報、勞動仲裁、勞動調解等;

7、當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8、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而爭議又較大時,及時向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當仲裁或訴訟不可避免時,第一時間聘請律師維權。

如果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建議您先蒐集證據,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於這些問題,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爲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