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保持勞動關係是否合理?

工傷後保持勞動關係是否合理?

衆所周知,有一些工作崗位,對於身體素質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以,我們在進行確定工傷後保持勞動關係與否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具體的情況需要根據傷殘的情況來進行確定。接下來,小編會爲大家介紹相關的標準以及申請工傷的時間的期限都是如何進行規定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後是否可以保持勞動關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單位不能終止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係。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也即在工傷職工不同意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作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法律對輕微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沒有限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沒有違反終止勞動合同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係。

二、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爲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期限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鑑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爲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在我們進行工傷的鑑定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在相應的時間的期限內進行提出的,然後,我們需要根據鑑定的結果來進行決定工傷後保持勞動關係是否有必要,如果是對於不能夠符合相應的崗位的要求的傷殘情況,我們一般是可以進行相應的賠償進行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調離相關的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