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半年辭退立即辭退是多少補償金?

一、不滿半年辭退立即辭退是多少補償金?

不滿半年辭退立即辭退是多少補償金?

不滿半年被辭退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勞動者入職未滿半年被無故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職工被辭退時,可以向企業索取“辭退證明書”,並以此向失業保險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按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對辭退處理不服,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規定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辭退要給經濟補償?

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1、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三、單位通知員工可以辭退情況有哪些?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對員工進行補償: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員工入職不滿半年,被單位在不通知的情況下辭退,則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單位沒有盡到通知義務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在辦理好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後,單位就應當一次性將補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