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有代通知金麼?

員工試用期有代通知金麼?

企業招聘員工,雙方談好條件後,會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在裏面要規定一個試用期。根據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其實就是企業考察員工工作能力的一個時期,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員工試用期有代通知金麼?下面小編透過本文告訴大家。

一、員工試用期有代通知金麼?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爲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覈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透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分析了員工試用期有代通知金麼這個問題。試用期也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企業沒有合法理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企業沒有通知就將試用期員工解聘,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當然,經過試用期的考覈,員工的確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