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員工賠償標準

員工遣散賠償標準,各地一般有不同的規定。勞動法對此做出了一些總體框架上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解散員工需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賠償標準。工作年限越長,賠償的額度就越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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