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有無代通知金?有何規定?

試用期有無代通知金?有何規定?

我們國家對於代通知金的規定是非常的嚴格的,對於代通知金我們大家肯定都是非常關心的,因爲這符合我們的切身利益的問題。對於代通知金想必很多人身邊都有發生過這樣的案例。那麼我們大家有沒有一個疑惑,就是試用期有無代通知金呢?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爲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你假定“是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也就是說,員工不存在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所說的“支付1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於試用期有無代通知金的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上的文章內容中看出,其實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對於代通知金的定義問題我們國家已經說的非常的清楚了,是爲了保障哪些工作期間人員的切身利益,試用期其實和工作崗位並沒有那麼大的聯繫,所以說並不需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