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臨時工證明的格式是怎樣的

一、解除臨時工證明的格式是怎樣的?

解除臨時工證明的格式是怎樣的

通知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據本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務合同,現決定終止合同,請您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規定辦理。

________公司

__年__月__日

二、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否爲勞動關係?

由於“臨時工”並非法律上的概念,這爲如何認定“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帶來諸多困惑,實務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爲勞動關係說,認爲“臨時工”亦爲用人單位正常提供了勞動關係,爲規範用工關係,應將其身份合法化,認定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

另一種觀點爲勞務關係說,認爲“臨時工”具有短暫性和不穩定性,人員的流動性大,不宜將雙方的勞動關係認定爲勞動關係。在實踐中,在分析“臨時工”與用人單位構建何種關係時,不宜“一刀切”,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實際用工情況判斷。在此,首先分析一下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等,另一方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2)主體地位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3)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對於“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需要根據上述兩種法律關係的特徵來進行區分,視雙方之間關係的緊密程度而定,如果用人單位與“臨時工”之間關係緊密,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關係,則認定爲勞動關係。如果關係鬆散,則認定爲勞務關係。

總的來說,解除用工關係的證明就是由標題、正文和結尾這三部分組成的,由於雙方解除用工關係的原因不同,所以正文內容沒有什麼固定的參考依據,另外,關於臨時工跟用工單位之間的關係,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