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還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況,即使在工傷期間或其他應當保留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