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如果是合法辭退,則員工可以獲得的補償金爲十個月以上的本人工資。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二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簡單來說,就是在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企業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需要支付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當然了,如果是違法辭退員工,還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的過失等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對於單位來講,雖然法律允許單位辭退員工,不過爲了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時要求必須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纔可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