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係是否一定都有經濟補償金?

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係是否一定都有經濟補償金?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用人單位需要爲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忘記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那麼,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係是否一定都有經濟補償金?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係是否一定都有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後果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各自的範圍內履行繳費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見,爲勞動者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開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承擔的勞動合同的義務,更是法律規定的強行性義務。同時勞動者也應提供材料配合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開戶手續或者轉移接續手續,並承擔社會保險費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 1月1日起計算。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需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未依法爲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存在以及自己以此爲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在勞動關係解除的過程中,勞動者要履行告知程序,向用人單位告知解除的原因並將解除的意思表示有效送達至用人單位。只有解除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時,勞動者纔可以主張基於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二、並非所有的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用人單位都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法理依據是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勞動者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此爲由解除勞動關係並依然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這是對用人單位可以較嚴格的法律責任,督促用人單位守法經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麼是否意味着,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存在未繳社會保險費情形的,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呢?在用工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其基本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複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不繳納或者拒絕繳納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作爲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能作爲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實踐中,對於因客觀原因導致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就非主觀惡意的情況進行舉證說明。確係客觀原因所致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不能等同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據此主張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本案中,公司已爲魯某開設社會保險帳戶並持續爲申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雖存在2個月的漏繳行爲,但系相關工作人員工作交接失誤引起並且事後也採取了補救措施,可以判斷用人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因客觀原因漏繳社會保險費”不具有同等性。對此漏繳社會保險費問題,勞動者完全可以透過向相關經辦機構投訴等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答案是否定的,因爲漏繳社會保險金是要分情況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繳納的,肯定是要進行補償的,但是如果是因爲客觀原因是可以不用補償的。如果大家對於漏繳社保解除勞動關係是否一定都有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