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基數是什麼?對此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保險待遇基數

工傷保險待遇基數是什麼?對此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爲職工本人工資,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75%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75%爲計發基數;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爲計發基數。

二、說明

1、參加工傷保險後可享受的待遇

工傷保險的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參保單位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從繳費的次月起,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參保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由所在單位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需要到所在地的市(縣)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其中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及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醫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方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等不屬於工傷醫療待遇範圍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職工治療工傷,如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在傷情穩定後應轉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受傷職工認定工傷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認定工傷後,醫療費用中符合工傷保險醫療支付項目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報銷。

未按規定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4、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有的規定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或確認,且要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管理規定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後,在暫停工作接受治療,領取工傷津貼的時間。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期相關聯,但不等同於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滿後,工傷職工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依據鑑定結果確定是否享受傷殘撫卹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崗位工作。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滿後需要治療的,仍可按照工傷保險規定,接受治療。

6、停工留薪期的確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傷情不同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 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7、工傷職工享受生活護理費的規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按照確定需要生活護理費時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執行。

8、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並經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並經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9、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並經鑑定爲五級至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爲: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餘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

10、七至十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爲:以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但計算七級傷殘剩餘月數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八級18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4個月。

11、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係終止手續的辦理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當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12、因工死亡職工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3、本人工資的確定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職工受傷前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最少不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不足6個月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計算。

14、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時的處理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15、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16、工再次發生工傷達到享受傷殘津貼的處理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7、工傷職工工傷復發享受待遇的規定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在得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確認後,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治療期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應當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此條規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或在勞動合同期未滿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支付給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

18、職工在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確良處理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19、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傷保險關係的處理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20、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工傷保險的處理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21、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22、斷繳費後,參保人員工傷待遇的處理

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其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從足額補繳欠費的次日起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累計達3個月的,工傷保險基金停止支付該單位所有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23、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的處理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的,原則上按照先民事賠償、後工傷保險支付待遇的順序處理。民事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相當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死亡補償費)、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不重複支付相應待遇。民事賠償支付的上述待遇標準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24、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處理。

由該單位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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