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勞動爭議糾紛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所謂勞動爭議就是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且因爲權利與義務的問題發生的爭執。那麼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呢?下面讓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吧。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這就是我國法律關於勞動爭議發生後可供選擇的四種典型解決方式。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條規定明確了勞動爭議處理的順序與過程。

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求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案。協商程序一般在糾紛發生的初期進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協商。

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調解程序一般在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協議之後,提起仲裁之前進行。根據《勞動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委員會委員一般兼備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和職工的具體情況,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因此如果當事人經協商後未能解決糾紛,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來調解。根據規定,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他勞動爭議均可由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仲裁程序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我國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即我們平時所說的打官司,它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是勞動爭議解決的最後一道程序,其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