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應自申請之日起開始生效嗎?

一、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有無時間限制?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應自申請之日起開始生效嗎?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爲調解不成”。這就是說,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從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不能越過30天。

補充內容:

1、基本概念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相對獨立地依法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的羣衆性組織。建立工會委員會的企業,以及已設立工會工作委員會的鄉、鎮,都應當設立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小組。

2、辦事機構

企業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或鄉、鎮工會工作委員會。

職工較多的企業,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企業內部調整解決。

3、職責

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一)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工作調動、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及獎勵懲處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接受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對與本企業有關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協助仲裁委員會調查本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嚴格執行調解協議;

(五)協助企業做好違紀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六)協助企業搞好勞動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流程是什麼?

(一)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直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職工一方當事人人數在三人以上,具有共同申請理由的,應推舉二至三名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二)調解委員會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書後,應及時徵詢另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願意接受調解的,應在三日內作出書面受理決定。另一方當事人不願接受調解的,應作好記錄,並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調解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說明理由和情況。對無法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

(三)對已確定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指派兩名以上調解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調查應作筆錄,並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四)擬定調解方案,提出初步調解意見。

(五)調解以會議形式進行,調解會議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爭議案件,可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員負責調解。

(六)調解委員會在調解會議上應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並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七)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及時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書一式四份,調解委員會及雙方當事人各一份,報所在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一份。

(八)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

(九)自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應做好記錄,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應自申請之日起的相關內容,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是有期限,這個期限是從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開始計算的,總共不能越過30天。具體的調解流程也是十分細緻並有條理的。介紹了調節的流程及期限,相信您對勞動爭議調解有了更多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