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工資怎麼算?

員工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賠償損失

擅自離職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擅自離職,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爲。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準,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誘惑擅自“跳槽”等均屬擅自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8條規定,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出勤結清工資。

結清工資和賠償損失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