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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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案例

勞動爭議中仲裁一般作爲解決爭議的第一道程序,面對訴訟往往當事人比較瞭解,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是怎樣的就顯得比較陌生了,小編接下來爲您帶來一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案例,透過案例具體爲您分析,使您對勞動爭議仲裁有所瞭解。

一、案例內容

炒人未徵求工會意見 被裁定違法解除合同

馮某於2008年1月12日進入某中學工作,擔任後勤維修人員,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1月14日某中學以馮某違反《設備定期檢修巡查制度》爲由依據其《學校獎懲制度》,作出《關於對馮某違紀問題的處分決定》。

同年5月30日,該中學向馮某送達《關於對馮某違紀事件的處理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與馮某解除勞動合同。馮某認爲某中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提出仲裁請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委審理後認爲,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對其實行的規章制度是經民主程序產生及勞動者知曉該制度負有舉證責任。尤其是,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徵求了工會的意見。而本案中,用人單位並未徵求工會意見。最終,結合本案情況對馮某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援。

二、法律評析

因職工違紀而解約,須先徵求工會意見

本案中,某中學未證明《學校獎懲制度》經民主程序產生並依法進行公示,亦未證明馮某存在違紀行爲,某中學與馮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問題,已構成違法解除。鑑於勞動合同尚有條件繼續履行,馮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對馮某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援。

因勞動者違紀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最爲嚴厲的處罰,解除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涉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需要提供的證據如下:1.勞動者存在違紀的事實;2.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3.規章制度的產生系依據法律規定經過了民主程序;4.規章制度產生後依法向勞動者明示;5.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徵求了工會的意見。

用人單位在仲裁時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就會被仲裁委確定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向用人單位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存在且勞動者有此要求,則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存在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爲基數,乘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再乘以2,可見法律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帶來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案例,其中包括對於一個擅自開除員工未經法定程序的案例介紹,以及該案件的法律評析,透過案件的方式爲您具體的解答了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存在的流程和問題,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