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定途徑有哪些?

一、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定途徑

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定途徑有哪些?

(一)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着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裏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透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

2、受理;

3、調查;

4、調解;

5、製作調解協議書。

(二)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

仲裁作爲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爲。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爲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覈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透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三)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爲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糾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二、注意事項

當我們遇到不合理的勞動待遇時,發生勞動爭議時,一定要善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我們在勞動中的合法權益。

透過上述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了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定途徑有三種,分別爲雙方進行調解,或者在調解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進行勞動仲裁,如果當前面兩個途徑都無法解決爭議時,也可以進行勞動訴訟,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小編還要提醒大家一句,要適當運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