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與開除有什麼區別

有以下三種區別:

辭退與開除有什麼區別

1、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違紀辭退則適用於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序既夠不上開除。

3、實施程序不同。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