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誰組成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誰組成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爲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事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二、仲裁委員會對組成人員的要求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②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③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④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進階職稱的;

⑤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進階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定仲裁員名冊,便於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平時仲裁委員會沒有什麼工作的,只有發生仲裁爭議的時候才進行仲裁裁決的。費用的負擔是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

三、仲裁委員會的申請

具體包括:

(1)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檔案;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工作人員的聘書副本;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2/3。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屆期滿,更換1/3的組成人員。

透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誰組成這個問題都有了自己的答案了。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一些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或者工會的人員組成,它的人數尖爲單數,設立1個主任,仲裁委員會也有任期的規定,每屆任期是三年,三年之後,需要更換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