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首先,本站小編先爲大家糾正一個口語上的錯誤說法,勞動仲裁訴訟時效不等於勞動仲裁時效。仲裁和訴訟是兩個不同的解決爭議的途徑,仲裁裏面的期限叫做仲裁時效,訴訟裏面的期限叫做訴訟時效。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並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係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仲裁前置的訴訟案件,究竟應適用哪個法定期間?我國仲裁法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沒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繫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於仲裁時效之中。

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那麼,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仲裁時效爲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

透過本站小編的具體介紹,大家是不是能夠清楚的知道勞動仲裁時效是多久了呢。希望各位看官記得一點,法律是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任何的權益都需要個人自己積極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