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要求加班還不給錢怎麼辦?

一、法定節假日要求加班還不給錢怎麼辦?

法定節假日要求加班還不給錢怎麼辦?

法定節假日要求加班還不給錢可以透過協商或者是透過訴訟、仲裁方式來進行解決。法定節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允許調休,否則屬於違法。週六週日加班如果安排調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不屬於違法,但如果不安排調休,也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該條規定表明,企業依法應當對企業內的規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內容包含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自然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可以規定適當的加班審批程序,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企業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應是企業管理和爭議處理的依據之一。

另外,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爲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着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單位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像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首先是需要和勞動者來進行協商,在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之下還需要支付相關公司,也就是按照勞動者本人平時的三倍工資來進行計算的,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