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仲裁不服起訴的期限

經濟仲裁不服起訴的期限爲六個月。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爲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審查。對於仲裁裁定之後是不能進行上訴的,但是不服裁定結果的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撤銷裁定。

對經濟仲裁不服起訴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