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勞動仲裁勝訴後,只要對方未提起訴訟,該裁決已經生效。而對方拒不履行裁決義務,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複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範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髮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3、仲裁審理

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告作缺席裁決。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有效手段,在仲裁之後,對方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拿到申請書後,展開調查,決定採取強制執行的話,會通知給被執行人,採取凍結、扣押等方式。強制執行是勞動糾紛訴訟中最後的環節,職工爲討工資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