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須有保險嗎?

一、勞動合同必須有保險嗎?

勞動合同必須有保險嗎?

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社會保險的內容,國家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確立了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爲勞動者繳納社保。即使是員工自願不參加社保,當遇到社保覈查時,用人單位也要補繳社保。

如果是員工不願意購買社保的話,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應該購買社保,否則如果因不買社保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法律後果由員工承擔。如果員工仍然不願買社保,就讓員工寫一份承諾書,內容中要有“公司已經告知本人應當繳納社保,如果因本人不願買社保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法律後果由員工承擔”的字樣。這樣的話,當遇到社保稽覈的時候,用人單位纔能有充分的證據進行解釋。另外,在遇到員工生病,工傷,生育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以此來規避完全承擔相關費用的風險。

二、社會保險有哪些特徵

社會保險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援。

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社會保險還具有以下功能: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促進和完善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爲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

有關勞動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和關鍵因素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圍繞有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有異議的,或者造成了社保待遇糾紛的,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