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工資補償不給怎麼辦?

一、辭退工資補償不給怎麼辦?

辭退工資補償不給怎麼辦?

1、辭退後工資不給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公司。公司未經員工同意單方面辭退員工是違法行爲,屬於違約,按照法律規定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 +1;

4、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二、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反紀律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8、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務合作關係後,若是職員本身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但是單位又實施了單方面辭退職員的侵權行爲,應當支付賠償金並結算工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可以直接採取勞動仲裁等方式來維護權益。